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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幼筠 / 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副總經理
戴憶婷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企業風險管理經理
目前國際金融業熱烈討論與全力導入的巴塞爾資本協定及美國證管會訂定之沙氏法案,已成為目前風險管理主流思維,為全球各大企業重視;前者影響全球之金融機構業者,後者則影響全球於美國上市或發行存託憑證之企業,當然也包括於美國上市或發行存託憑證之金融機構業者。
我國金融業而言,現行雖無在美國上市或發行存託憑證之企業,但受國際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影響,該協定與沙氏法案有異曲同工之妙,最終目的皆在加強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及健全市場機制等。其中之作業風險管理更與404條款,運用相同之概念,達到類似之目的,例如:在作業風險管理中,管理階層透過自行評估之方式,藉以評估各損失事件之發生機率、重大性,再依各金融機構自身之評分機制(scoring)將風險量化,並決定風險因應對策,以有效管理金融機構之風險。
在沙氏法案404條款中,管理階層則透過自行評估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辨別控制缺失及其重大性,並對重大之控制缺失予以改善,以確保內部控制之有效性。根據英國Risk-water期刊之統計,52%比例的歐洲金融機構,
把SoX404關於內部控管與風險強化的工作,或擺在同一個時間表項下,或是同樣交由作業風險管理相關單位進行,正可以說明兩者間具備某些任務內涵相同的意味。
在我國,不論是公開發行公司或金融業,現在皆已有相關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法令規定,且係參考美國COSO委員會(The Committee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所公佈之內部控制架構所制定,對大多數公開發行公司及金融業應該對內部控制之精神不陌生,惟因法令規定之差異,在評估內部控制之實務或執行的深度上略有不同。
有關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部分,非本文之主旨,因此不深入探討,本文將著重於透過沙氏法案404條款之主要精神、內容及美國公開發行公司對於該條款之遵循情形介紹,並與我國金融業內部控制相關法令進行比較,期能增加金融各界對於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建置、維護及其評估實務之瞭解,並作為持續強化內部控制之參考!
沙氏法案之重要規定
美國在爆發安隆、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一連串之會計醜聞案後,暴露出美國自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交法制定以來,公司治理及證券市場管理架構之最大危機,為重建投資人信心,美國國會於2002年7月30日公布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以下簡稱沙氏法案),強化證券市場之監控及公司治理,為美國自30年代推行公司治理架構以來,美國證管會、發行公司及會計師等,影響最為重大之財經改革法案。
沙氏法案之特點在投資人保護、公共利益與公司利益間取得平衡的解決之道,透過特定之限制性機制,如:強調公司管理階層之經營責任、加強對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之要求;確保會計師之獨立性、強化於會計師專業之業務限制與管理、強化會計師與審計人員之獨立性、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督等來達成。沙氏法案全文共11章66條,相關重要規定包括:
一、適用對象
1.受美國證管會管轄之企業(US SEC Registrant),亦即該企業發行在美國證管會註冊之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及公司債、ADR等)。
2.US SEC Registrant之關係企業(affiliate),包括:
(1)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之企業(子公司)。
(2)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且具重大性(被投資公司)。
二、適用日期
404條款之適用時間,分為下列兩類:
1.對於美國本地大型上市公司(Accelerated Filers),適用期間為會計年度結束日在2004年11月15日之後者【註1】。
2.對於美國本地小型企業以及外國人私人企業 (Foreign Private
Issuer;FPI),適用日期為會計年度結束日在2006年7月15日之後者【註1】。
三、強調管理當局之經營責任
CEO/CFO對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揭露之正確性及可靠性負有保證責任,若有違反加重其刑責(最高20至25年),並有經理人員獎酬之歸還及公司內部放款之禁止等規定。
四、加強對內部控制之要求
要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成員中並應至少聘任一位具有「財務」背景之專家;公司執行長與財務長應為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揭露負保證責任,並負有刑責;另要求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估。
五、強化會計師與審計人員之獨立性
鑑於安隆案中會計師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對於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時獨立性之影響,沙氏法案中透過下列規範來提升會計師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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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規範期限內不得雇用前外部審計人員為員工(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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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簽證會計師可提供之非審計業務型態,並要求對於會計師所提供之非審計業務必須經審計委員會之事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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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簽證會計師必須定期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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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簽證會計師與審計委員會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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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支付予會計師之專業費用。
六、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督
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督之功能,沙氏法案要求美國證管會每三年必須覆核所有公開公司申報之檔案及相關文件。並成立一獨立之非營利機構「公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來監督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人員。PCAOB之職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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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負責查核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之公開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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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上項所述之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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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查核、品質控制、行為準備及獨立性等準則,供第一項條文所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簽證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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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及懲戒第一項條文所述之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或專業準則規定之情形。
除上所述外,尚訂有關於公司道德規範揭露、財務報表資訊即時揭露,及保護舉發公司不法事項免於被公司報復之吹哨者保護條款(Whistleblower
Protection,對舉發不法事項之員工予以保護)等,期能透過相關規定之落實,能真正改善財務報導之品質及透明度,並強化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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