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宇
現任:
台大法學院教授(借調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學歷: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美國紐約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 律師事務所律師
            台北理律法律事務所紐約州律師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客座副教授(開授國際金融法課程)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體系中最常見的商業組織。它們具有五點共同特徵,包括:1.具備法律人格,2.股東享受有限責任的保障,3.股權得自由轉讓,4.垂直授權與專業分工,5.賦予投資人最終控制權 。

一般而言,公司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調和利害關係人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包括: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的衝突、所有股東與專業經理人間的衝突、以及股東與他種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或員工)間的衝突。

金融市場中亦存在許多公司組織,它們的運作多納入特別法規的規範。這些法規的目的與內容,尚須考量諸多因素,如:政府與市場的分際、金融政策(如跨業經營)、金融監理(如穩健經營)。此外,在設定這些機構的角色與權利義務事項時,宜考量經濟與效率的基本法則,例如:法規所提供的經濟誘因是否適當?機構的運作是否符合專業分工的原則?各機構間之立足點是否公平以從事公平競爭?本文擬以金融控股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為例,扼要說明這些道理。

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證券與保險為金融機構之三種重要組織型態,為防止經營之不安定性、政府補貼、利益衝突,或為了制度上及政策上之目的,傳統上各國法制皆嚴格限制此三種產業之相互跨業經營。此種防弊重於興利之傳統思維,固然其來有自,但在金融市場之快速變化下,此種管制哲學漸漸受到挑戰。蓋金融業的跨業與合併經營可以產生幾項潛在的利益,金融機構如可為多角化之經營,則可發揮相當的「綜效」(Synergy)。

此外,在金融商品不斷創新及電腦科技快速發展之近代,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ing)和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ing)兩者之間操作工具與經營策略相互重疊之情形越來越多,金融商品及金融機構之區分日漸困難,使得傳統之分類受到相當之衝擊。最後,由於近來國際金融市場之快速整合,各國金融市場間之競爭越發激烈,傳統對於銀行兼營其他金融業務之禁止或過度隔離,不僅造成金融機構經營缺乏效率,也無法滿足客戶對於「一次購足」(one-step-shopping)金融服務之需求,而將於國際競爭上處於不利之地位。綜上所述,各國紛紛重新針對傳統之管制方式加以檢討,提出改進之道。「金融機構之跨業經營」即為各國政府之努力方向。

然則,各國所採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模式並不相同,有如德國及歐盟採「綜合銀行」之模式者,亦有如美國採「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者。關於我國,自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草案提出之際,我國金融跨業之開放模式,究竟要採用綜合銀行或是金控公司的爭論即層出不窮。民國九十年七月,「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通過,我國最後選擇了美國之模式。然而吾人必須明瞭,「綜合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此兩種模式並無絕對之優劣,究竟何種制度為佳,一時難以定論,美國之所以選擇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有其歷史上嚴格之特殊性。本文之討論重點在於我國現制「金融控股公司」此種商業組織之功能,而非列舉並檢討此上述兩種跨業經營模式所分別具有之優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架構主要可以分為兩種:其一為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其二為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金融機構子公司;及其他非金融業之相關子公司。

就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而言,其關係係屬上下控制從屬之垂直關係。然若就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個別子公司而言,彼此之間存在有姊妹公司之平行關係。而整個金融集團及控股公司、子公司則構成關係企業之關係。控股公司乃係以控制他公司為成立目的之公司,其任務主要為股份之持有與管理指揮。因此控股公司模式之金融業跨業經營,乃個別金融業以控股公司為聯繫,建立間接關係,以控股模式進行跨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之功能與優點

首先,相對於綜合銀行容易導致利益衝突之缺點,藉由金融控股公司之制度,再加上完善的關係人交易、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規範,可以防範各個金融子公司間(如銀行子公司與證券子公司間)所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之問題,並經由嚴密防火牆之建立,以杜絕銀行跨業經營所可能產生之弊端。

其次,就事業結構重整之角度而言,控股公司之設立可以作為代替合併的手段。以合併之方式將企業重組,其結合度雖較設立控股公司之方式為高,但相對來說,亦會帶來緊密結合所造成之摩擦。因此,利用設立控股公司之方式來進行企業結合,一方面各企業為獨立法人,能將勞動條件、企業文化等摩擦降至最低,另一方面又能享受到合併的效用。

再來,人事制度而言,在控股公司下,各事業部門是以子公司形式分割為不同之法人,每個事業子公司可以引進適合不同業種之人事制度、薪資制度。例如:可以依據各子公司之事業特性以進行人事管理,使人事管理最適化。如此可以跳脫僵硬之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子公司獨立的人事制度。

最後,相對於公司內部之各個事業部、分公司等「內部組織」,控股公司之設置具有阻隔風險之效果。蓋於事業部或分公司之制度下,如當某事業部之業績不佳,公司即必須負擔該事業部之損失,進而造成整個企業、集團之決算惡化。然而在控股公司之制度下,身為母公司之控股公司,只對事業子公司要負出資者之責任,其風險只被限定於出資額之範圍內【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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